引用框 (村上植樹 @ 08年04月06日 02:59)

再加一條~~~誤將路邊檢的小狗就隨意讓人認養~~~因為流浪狗太多了~~~隨便都一大堆~~~自己不養檢回家要人認養也是不好的行為~~己所不欲勿施於人~~

不好意思,對您的意見,小弟暫作保留態度,請見諒.....原因如下:
(不好意思,暫時以狗狗做討論主題)
愛狗狗的人日前對韓國人將狗狗定位為「食物」,想必仍保有深刻印象,
此舉與愛狗近似於人,並給您予狗特給予「狗權」的德國呈現極度反比,
也因此,可讓在台灣的人們,重新思考一下狗狗在台灣的「定位」。
在還沒有動保法時,動物是民法物產的一部份,即是,當某甲打死某乙的狗時,所犯的是「毀損」罪......
而在動保法之後呢??狗狗的權利地位是否有提昇?
我們以美國論,近6個月的二次房貸風爆對美國的寵物(尤以植晶片的動物)演發了蝴蝶效應,
有一堆愛狗且為狗植了晶片的狗狗,被愛狗團體視為『人間蒸發』,原因是因房貸風爆搬家,
新環境不許養狗,然而美國的動物警察又會偵察、起訴瘧狗人,所以呢,這些搬家的「愛狗主人」
想出了一個好點子,就是讓牠們「人間蒸發」,扮演起黑手黨的角色,好心的將愛犬鍊在舊宅裡,
讓牠餓死,更壞的想辨法「處決」掉,有人聽了可能難以置信,但這是報導在約1~2個月內的報紙上的事實。
最後這些人會被判刑嗎?以小弟對法的認識,這些以若被發覺後起訴,可能可會以「緊急避難」之法理予以阻卻違法,
至多輕判了事,在美如此,那在我國,會如此判呢?(可能吃案就吃掉了,成為犯罪灰數)
再回過來討論,愛不愛狗,與植不植晶片,似乎就不一定有絕對關係,但與其養狗人的個性上,
是否適合養狗,有絕對關係,在我們討論流浪狗時,是否也發現,早期視如珍寶的純種狗,也進入流浪狗的行例時,
那一定、百分之百確定是人為造成,因此,我們國家似乎更應規劃、教育人民及建立新管道,讓不適合養狗且又已養狗的人,
能狗循新管道,讓狗能不經由「 流浪」而更換到更適合、安全的管、養狗狗環境,亦對那一些只顧利益而繁殖狗圖利的人,
給予法律上的嚴格規範。(因為某些比例上的純種高齡狗,都是由這此惡意圖利的人延路一隻一隻丟掉的)。
再來我們來思考愛屋及屋的情節(看到流浪狗就撿再行媒介認養的人):
從上段討論,讓我們發現,愛狗與養狗可能是兩回事,與人的個性有很大的關係,
我們若以數字比諭,100是愛狗,會照顧狗一輩子,愛牠養牠、教牠的人,那麼,50可能就是會丟棄狗的人,
而20可能就是惡意養狗圖利的人;而「愛屋及屋的人」會定位在哪裡?我們推論一下,答案應該會是130~150左右,
換句話說,一般人都沒有那麼有愛心,也不肯為流浪狗做這些事,而那些人肯做,為什麼?
可能是基於本能加上個性及環境的影響,所以他肯,他願意,就像一週內的自由x報(還是人間福報?忘了...)中有報導,
有一個日本人嫁來台灣,看到台灣與日本近似,卻有那麼多的流浪狗,於是不忍,加入救助、養護流浪狗的行列,
及,德國愛狗人固定會與台灣救助流浪狗團體,以半媒介方式,將狗狗送到德國去領養,這些事,
若沒有那一些定位在130~150的人去做,那還有誰會去做?誰要去做?
也因此,小弟對您的話作了保留,並不是論是非,而是試著去尊重那一些與我們想法、做法、付出方法不一樣的人。
(當然,前提是那位撿流浪狗的人手段、方法、心意也是正面良善、而認養的人也有相當意願才行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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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個笑話:
在給寵物有相當比例及福利「狗權」的國家:
某甲因失業6個月沒錢生活及照顧小狗A,所以將小狗丟棄,最後被檢察官起訴:
結果判決如下:
一、甲因失業而導致小狗A失寵而遭遺棄。
二、甲的職業是「工作」,而狗的職業是「受寵」,甲的行為致使小狗A也失去工作而被丟棄,
因此,甲因失業6個月,可依法申領失業救濟金,小狗A可向甲申領「失寵」救濟金,直至找到新領養者,
方停止申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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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還好,台灣的流浪狗不是送去韓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一個也是愛屋及屋,不可自拔的人予.